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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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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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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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