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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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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和当事人一方的参与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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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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