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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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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过的正常普通程序。除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在决定作出前依法应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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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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