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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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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行政机关正式受理许可申请之后,即进入到审查和决定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说来,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许可申请做实质性审查,且能够当场决定的,就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在申请人的申请经实质性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且没有数量限制的,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在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申请复核法定条件和标准,且在提出申请的顺序或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准予其行政许可。

  (2)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说来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实质性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条件优先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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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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