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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解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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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二、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机构要实行严格管理。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2.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英文译称为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的。

  2.涉外人员的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三)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注册制度

  1.考注结合原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二)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的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2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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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3 18: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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