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二)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总则
1、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a、立法目的:1条
b、适用范围:A、空间适用(2、97条);B、主体和行为适用;C、排除适用[2条(4点)]
2、管理方针:A、3条(法的灵魂);B、预防为主的体现(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3、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条
4、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决策人;实际领导、指挥日常活动决策人;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b、地位和职责:A、第一责任者(5条);B、基本职责(6项);C、法律责任(80、81、89、91条)
5、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A、地位(7条);
B、对三同时监督(52条);
C、参加管理和监督的权利(52条);
6、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8条
7、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A、综合监管部门及职责(9条第一款,54、56条);
B、有关部门及职责(9条第二款,)
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12条):
A、服务的性质(服务业)及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B、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12条);
C、权利、义务、责任
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3条):
a、事故分类:按直接原因(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
b、事故责任主体:
A、单位的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B、政府及部门责任人员;
c、法律责任追究:
A、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罚(单位及其人员)];B、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标准(10条):A、按内容(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B、安全标准(国标、行标)
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1条):
12、安全生产科技进步(14条):
13、安全生产奖励(15条)
a、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b、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c、在抢救救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d、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
①主体:个人和单位
②形式:A、荣誉奖励;B、物质奖励;C、晋升职务;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A、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单元:
a、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b、个体工商户;
c、公民;
d、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中介)
B、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6条)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条):6项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18条):A标准;B决策和保障;C法律责任(80条)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19条):
A、高危行业单位必须(第一款);B、按从业人员数量配置(强制性规定、选择性规定);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20(负责人、安管人员)、23条(特种人员)]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21条):
A、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教培;B、培训要求(3点:学习、熟悉、掌握);C、合格方可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资格(23条):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24条)
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规定(25条):A、矿山建设项目;B、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26条)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27条)
12、安全警示标志(28条)
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29条)
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30条):(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规定(31条)
16、危险物品管理规定(32条)
17、重点危险源管理规定(33条)
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规定(34条)
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5条):安排专门人员管理;
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37条)
21、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0条):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41条)
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42条)
24、工伤保险规定(44条):
第三节: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1、人身保障权利
a、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权利(43、44、48、89条);
b、得知危险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权利(45条);
c、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46条)
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利(46条)
e、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47条)
2、安全生产义务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49条)
b、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义务(49条)
c、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50条)
d、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义务(51条):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a、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A、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B、有关部门b行政许可职责(54、55条):A、B、C、D四方面;
2、依法监督检查行使的职权:(56条):
A、现场检查权;B、当场处理权;C、紧急处置权;D、查封扣押权
3、安监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58、59):
4、安监部门和人员监督检查的规定(57条)
5、行政监察机关职责(61条)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62条):A、资质认可;B、责任;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63、64条):A、社会举报(64);B、举报受理(63);
8、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65、67条):A社会监督(65);B、舆论监督(67)
9、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66条)
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68条)
2、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69、71、72条):
a、高危单位事故应急救援(69);b、重大事故应急抢救(71、72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70、71):
A、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B、单位应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73、74.75、76 )
a、原则(73、75条)
b、事故责任追究(74条)
c 事故统计和公布(76)
第六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形式:A、行政责任(94条):行政处罚11种;B、民事责任(86、95条);C、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执法主体)
a、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监职责的部门(94条)
b、县级以上政府
c、公安机关(91、94)
d、法定其他执行机关(94条)
3、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25种违法行为,8种行政处罚;
4、主要负责人等决策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责任:6种违法行为,4种行政处罚;
5、中介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1种违法行为,3种行政处罚;
6、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A、民事责任涵义;B、连带赔偿(79、86);C、事故损害赔偿(95);D、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7、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A、政府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B、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C、单位从业人员;
D、中介及其人员;
8、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5种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行政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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