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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员基础知识重点辅导: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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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

  1.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参照执行。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干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管理;⑵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责任期内,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⑶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式的,可双方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缺陷责任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如下:⑴家畜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⑶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⑸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金额为建安工程造价或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等额保函。

  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其他责任方)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共同造成的,双方(或多方)应实事求是地共同商定各自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非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首先应由建设单位负担支付全部的保修费用,而后建设单位再向造成保修问题的实际责任方追索经济损失。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只能是建设单位自己负责处理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或自行装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

责任编辑:南瓜妹
发布:2007-08-04 12: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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