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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合同的订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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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合同的订立:承诺

①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②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③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⑤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⑥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lwg
发布:2007-08-04 12: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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