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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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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行为:

  ㈠虚假标识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④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㈡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为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年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限制竞争行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行为。(Ⅰ、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Ⅱ、地方封锁)。

  2、不当交易行为:商业贿赂、亏本销售、强行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商业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诽谤行为5、串通投标招标行为:(1)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4)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5)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6)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73号省长令适用范围?

  答:适用范围: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

  我省各类计价依据编制、颁布和解释的主体?

  答:㈠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属性和编制、颁布、解释主体。㈡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颁布主体。㈢市场信息价格的发布。

责任编辑:cj
发布:2007-08-04 12: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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