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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律法规第五章命题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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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第五章命题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项目 内容
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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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

  (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 标工作。
(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
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3)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4)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5)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政府采购项目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1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发布:2007-08-06 17: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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