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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第五章命题点: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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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般情况下,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第-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2007-08-06 17: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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