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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第五章命题点:招标投标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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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民事主体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结果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民事主体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但是,如果民事主体已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2007-08-06 17:2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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