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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第三章命题点: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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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1.变更的内容范围

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公平。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五种常见的变更情形:取消合同中任何-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规定了由监理单位根据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约定了提出变更的三种情形:

(1)对于监理单位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单位发出变更指示;(2)对于监理单位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对于承包人认为可能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单位确认存在变更的,应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专用合同条款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约定变更的估价原则,特别是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情况,确定单价的难度比较犬,应采取合适的方式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发布:2007-08-06 17:3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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