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第三章命题点:工程质量控制条款
工程质量控制条款
1.工程质量要求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质量要求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所以专用合同条款应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2.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管理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监理单位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管理者,其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法定义务,根据监理规范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二是约定义务,根据监理合同,履行发包人授权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专用合同条款应指明监理单位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权利,专用条款应同时约定监理单位行使相关权利时应当出示已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证明。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向监理单位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工程是否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模式,若采用此模式,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细化发包人为加强对材料和工程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需采取的措施。
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程序,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并对交货批次、满足进度计划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同时,合同条款应当注意的细节有:首先,在合同条款中,需要明确材料验收时三方的责任和交接界面、交接方式;其次,涉及发包人供货的工程细目价款的计量支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工程细目单价不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格,发包人按工程清单价格支付给承包人相关工程细目款,另向供货商直接支付材料设备价款,两条支付路线互不交叉,但工程合同价格没有完整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另一种方式是把发包人供货价格也计入相关工程细目单价内,这种情况需要发包人将供货的规格单价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人统一按此供货单价进行组价,且可以约定合同供货单价固定不变,不受合同调价条款的影响。发包人在每期支付工程款时,按当期实际的供货规格、数量以及招标文件列明的相应单价核算,从承包人应获得的当期工程款中扣回。这种方式的核算工作稍显复杂,但由于发包人供货价格也计入相关细目单价中,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合同工程的实际造价。
5.工程材料和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为保证工程质量,运人工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也有权拒绝发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6.隐蔽工程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者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专用合同条款应规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如规定应于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提交。
8.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工程,以及任何为施工目的作业进行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责任方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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