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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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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评标委员会

P69

5.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P70—P71

5.3.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主要义务,即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个人相关的能力、知识和信息,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在评标工作中发表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评审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其参加评标的工作及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应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等权利;承担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等义务。

(2)签署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直接的工作成果体现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汇集、总结了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的评审意见,由每个成员。签字认定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虽然有关规章中没有详细明示,但是,签署评标报告,也是每个成员的基本义务。

(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贵

(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6)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

(7)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发布:2007-08-06 17: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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