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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科目《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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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的评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推荐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劣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首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各类招标项目中,对确定中标人的时间限制有所不同。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如果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4、中标结果公示或者公告

  (1)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第42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关的主管部门备案。”第43条规定:“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3)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5、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间没有异议期。

  6、订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各类招标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略有差异。

  (1)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①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②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A.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B.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亮亮
发布:2007-08-06 17: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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