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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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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改委“标准施工文件”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道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特性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除上述情况以外,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按合同规定的物价调整等原因也可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责任编辑:memo
发布:2007-08-06 17:5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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