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州临时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
关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文件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先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 开展临时资质审批的目的和意义
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先决条件,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工作尚未举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规定》实施需求等实际情况,严重制约了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消防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措施有关问题解答》等文件,要求各地在过渡期间内(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开展临时资质审批工作,并对资质审批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临时资质与正式资质的区别
在资质许可条件上。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规定,临时资质申请条件当中,除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外,注册资本、场所建筑面积、仪器设备设施等其他条件都与正式资质相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以及由各省消防总队认定的人员,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正式资质的要求。操作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暂不要求最低数量以及具备高级职业资格。
在资质有效期上。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仍未经审批取得正式资质的,一律不得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在执业范围上。一、二、三级临时资质的执业范围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相同,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一级资质不能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开设分支机构跨省执业。
三、如何认定专业技术人员
(一)认定方式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由各消防总队组织考试进行认定。我省拟组织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人员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准予其在过渡期间内在本省受聘于1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二)考试的组织
人员考试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具体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场设在贵阳市内大、 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试不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考试报名条件
1、条件要求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文件,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报考条件,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公安消防机构现役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临时资格考试。
2、关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的认定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文件,从事以下工作的时间,应当记入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时间:
(1)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当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2)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当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3)从事消防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
(4)退役的消防警官在服役期间从事的防火、灭火工作。
退役的消防警官在服役期间从事的防火、灭火以外其他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士兵岗位的工作经历,不计入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消防安全技术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时间总和,可累加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该次考试报名的起始日期。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应当提交的资料
报考临时资质应当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人员临时资格考试报名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5)1寸红底免冠照片5张。
2.资格审查和公示
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对报考人员是否具备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对于审查合格的人员将发放准考证,通知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纪律要求。
(五)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设一个综合科目,考试时间为半天。考试内容为公安部消防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考试辅导教材为公安部消防局编写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六)结果公示和发证
考试结束后,专业考试机构将在其网站上提供成绩查询服务,省公安消防总队将联合专业考试机构,根据考生成绩分布,划定考试合格线,并向社会公示考试结果。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临时资格证书》
(七)考试时间
考试拟在2014年9月上旬或者中旬组织实施,具体情况请关注“贵州消防网”或“贵州省注册消防工程师”QQ群。
(八)特别提醒
为确保技术人员就位,防止人员挂靠,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时需要提供所聘注册消防工程师、取得《临时资格证书》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无法提供的将不记入技术人员总数。因此建议已经在其他单位执业,且不准备辞职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缴纳不了社会保险的,不要参加临时资格考试。
四、临时资质的类别和执业范围
(一)分类
我省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分为以下类别: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
(二)执业范围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一级临时资质的可以在省内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2.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二级临时资质的可以在省内从事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3.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三级临时资质的可以在省内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4.取得消防安全评估二级临时资质的可以在省内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五、临时资质申报条件
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规,申请临时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
1.截止2014年5月1日已经在本省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者维护保养3年以上;
2.申请之日前3年内从事过至少20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或者维护保养活动;
3.企业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4.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5.取得《临时资格证书》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10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
6.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7.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
1.企业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取得《临时资格证书》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6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
4.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要求,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取得《临时资格证书》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1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5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取得《临时资格证书》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8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同时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
1.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临时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
2.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临时资质条件的场所建筑面积之和;
3.取得《临时资格证书》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数量不少于各单项临时资质要求人员数量之和;
4.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临时资质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临时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文件,申请临时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临时资质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2.原批准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文件;
3.申请之日前三年内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维护保养技术文件复印件,以及委托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凭证;
4.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名录及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7.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8.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三级以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临时资质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审批程序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要求,临时资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到省消防总队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总队办公楼6楼)提交申请材料。省公安消防总队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对申请事项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复杂不能当场确定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先出具《接收消防业务申请材料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专家评审
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审批期间应当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质量体系等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审查决定
省公安消防总队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总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临时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四)结果公示
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在互联网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临时资质等级、执业人员资格等基本情况和举报投诉途径,接受公众监督。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临时资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临时资质申请时限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文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的申请时间截止2014年9月30日。其他临时资质在过渡期间内(2016年12月31日前)均可申请。
九、执业管理规定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执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提醒注意的有:
(一)关于技术负责人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1.取得一级、二级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是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并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三级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是取得《临时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关于项目负责人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取得《临时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关于操作人员
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直接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关于法律责任
取得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临时资格》的人员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是等同的,违法执业的将依据《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五)消防机构将采取的监管措施
1.制定地方技术标准。总队将制定关于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地方标准,规范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的频次、内容、流程和标准,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支撑。
2.用市场手段规范执业。总队将积极联系省工商局,联合制定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的格式合同,通过合同签订,明确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赔偿规定,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规范执业行为。
3. 搭建技术服务管理平台。总队将利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消防技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文件的实时上传和监督,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4.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消防机构要结合消防竣工验收、验收备案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落实自动消防设施委托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5.定期核查和评级。总队将定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要严格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执业。将按比例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建立服务质量信用记录,每年根据守法情况和实地核查、抽查结果,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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