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交货前后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
1.1研究背景
由于预拌混凝土实行了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的生产,对于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减少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施工扰民和施工现场脏、乱、差问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预拌混凝土在城市建设中被广泛使用,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但是由于混凝土生产方式的改变、预拌混凝土的本身特性及混凝土在买卖过程中出现所有权的转移,商品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出现了一系列的质量纠纷,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及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到工程的结构质量。在预拌混凝土买卖中,买卖双方经常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针对目前市场上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在混凝土交货及使用过程出现的一系列普遍性的问题,怎样去减少、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是本文研究讨论的出发点,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界定双方在混凝土交货前后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
1.2预拌混凝土的概念、特点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主要生产要素
1.2.1预拌混凝土的概念
预拌混凝土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搅拌站集中搅拌,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独立的试验室通过设计、试配确定出各强度等级的配合比,由生产人员采用微机控制方式,对砂、石、水泥、粉煤灰等掺合料、外加剂、水通过电脑计量,准确地生产出符合建筑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并使用运输车,将其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一种具有流态化的混凝土拌合物。
1.2.2预拌混凝土的特点
1.2.2.1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规模化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在整个生产过程全部实行高度机械化、自动化,各种计量监测做到精准专业,使得混凝土生产具备连续化、规模化的大生产,不仅改善了混凝土的质量稳定性,更是大大提高了生产速率和施工进度,加快提升了建筑产业现代化。
1.2.2.2产品的商品化、社会化
预拌混凝土的集中规模化生产使其作为一种商品化的建筑材料出售给施工单位等购买方,而且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根据文献[1]分析,目前预拌混凝土每年正以15%以上的增加速度发展,随着国家对环境和能源的关注,我国预拌混凝土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将有显著的提高,2010年达到40%,实际产量将增长超过9亿立方米,大大促进了行业产业的发展,也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1.2.2.3质量方面的特殊性
具有很强的时间概念。其产品是特殊的“鲜货”,不能较长时间贮存,自搅拌开始至初凝之前必须浇捣完毕。因此混凝土自搅拌开始到运输到指定地点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性。
是“半成品”的商品。该商品出厂时以及交付货物时的物理形态不是该商品最终物理形态。商品混凝土在出厂时是一种流态化的近乎于液态与固态之间的物理状态,在运送到工地交货时也仍然是这种状态,但是在浇注之后,经过一定的时间,该商品的最终物理形态则是一种非常坚固的固体状态。从混凝土出厂开始至形成最终产品需较长时间。一般按GBJ107-19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以28天标准养护强度作质量验收强度,其他耐久性能时间更长,质量结果不能在出厂时马上准确地检测出来,因此预拌混凝土产品的最终形成必须依靠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的相互配合,在各个环节加强质量的管理,确保最终的工程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满足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
1.2.3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主要生产要素
1.2.3.1硬件实体要素
参照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有满足生产要求和不同资质等级要求的搅拌楼,砂石、水泥、外加剂原材料储存系统、自动计量系统,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及一套完整的混凝土标准试验室系统,以及其他的砂石回收污水处理,办公场所等硬件。
1.2.3.2软件要素
具备企业相关的各种基本资质证照,对于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各项软件要素,以及建立现代化混凝土管理所需的ERP和GPS管理系统等。
2目前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的现状
2.1产生的质量瑕疵及事故
由于前面所述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特性决定,混凝土的一些相关质量指标及质量检测结果需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准确检测出来,预拌混凝土产品的最终形成必须依靠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的相互配合,在各个环节上加强质量管理。而与此同时混凝土作为商品随着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的交货结束即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一旦最终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或者回弹取芯等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及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工程实体混凝土出现裂缝、蜂窝、浆骨分层、麻面等诸多质量瑕疵,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不能通过验收,甚至质量事故。
2.2导致质量责任的争议及合同纠纷
对于预拌混凝土这种特殊商品最终的质量出现问题并导致的合同纠纷,文献[6]中已列举了生动的事例,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并不一定是卖方即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责任。一般的商品都仅仅是由卖方负有一定的质量责任,而对于混凝土这种特殊的商品则不然。混凝土这种商品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出厂时是按照规范生产的合格产品,但是在凝结硬化之后不一定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在交付货物之后,施工方等买方必须要按规范施工,同时买方在浇注之后还必须按照规范进行合理的养护,否则即使出厂时是合格的产品,在混凝土凝结硬化后也有可能达不到相应的质量要求。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在混凝土交付、所有权转移之后,买方负有一定的质量义务。如果买方不按规范施工及养护,混凝土凝结硬化后就有可能会出现不合格现象。
2.3产生的结果
出现上述问题后,如果不明确相关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就会出现以下结果:
预拌混凝土企业考虑自身作为供货方,货款结算在于施工单位,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后续货款顺利结算及业务承接,不得不提高原有已满足要求的配合比设计,以弥补施工单位不规范施工等环节造成的质量损失。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虽然满足要求,但造成了单方混凝土成本偏高、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不能持续稳定发展。
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双方对于上述问题都不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来根本解决,对于最终混凝土出现的质量问题都采取其他手段来解决,即使最终验收报告数据“合格”,但是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的质量如何,或许最终会影响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性能及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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