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兵同志在安徽、广东、贵州省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调研会议上的讲话
统一思想认识 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做好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普查调研工作
(2007年8月 根据录音整理)
最近,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铁道部五部委将联合开展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普查调研工作,其目的是通过普查调研工作,在总结有形建筑市场成功经验的前提下,找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招投标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推动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这次我们来到安徽、广东、贵州三省,听取了有关负责同志的汇报,总的感觉是三个省在抓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探索性地创新了一些好的方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我对这次普查调研工作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统一思想,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普查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这次普查调研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
大家都知道,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使建筑工程交易活动由无形变有形,由隐蔽变公开,由无序变有序,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得到规范,同时有效遏制建设领域承发包环节的腐败现象,从1992年开始,全国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并建立了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通过实践摸索,逐步将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工商管理等机构实行集中办公,把项目法人、承包商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一并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实行工程信息发布、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监理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施工许可证办理等“一条龙”服务,使建筑市场由不规范到逐步规范。截至目前,有形建筑市场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历程,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已有325个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1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已经成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统一平台,成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起到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重要作用,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法律地位至今未能明确,给有形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坎坷和困扰,也影响了其正常作用的有效发挥。从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看,还存在着发展不均衡、运作不统一、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完善和可持续发展。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已经到了全面总结和发展提高的关键时刻,为在工程交易中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今年年中,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建设部牵头对全国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普查调研。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建设部等五部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文件精神,将联合对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普查调研,全面总结15年来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开展这次普查调研工作,是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现实要求
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已经出现的腐败现象要坚决进行查处,决不手软,更要研究滋生腐败的深层次原因,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我们要建立“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监督机制,强化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制约功能,堵塞漏洞,减少和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就是从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建设领域反腐败的一种尝试,也是创新。可以说,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管理、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场外运作、幕后交易,斩断工程发承包中权钱交易的链条,从源头上防范领导干部或建设单位利用工程发包权获取不法利益,减少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使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都置于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防止在工程招投标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回顾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初建阶段(1992年--2002年)。有形建筑市场自1992年在几个中心城市开始创立,当时的初衷是探索和试验。真正提出明确要求,赋予多项职能,在全国推广建立这一机构,是始于1996年开始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可以说,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是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成果之一。1996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6]12号文转发了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拉开了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序幕。四部委局联席会议肯定了有形建筑市场这种形式,并先行进行了试点,提出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工程交易量较大的县级城市开始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为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了统一的平台。
1997年2月,建设部以建监[1997]24号文印发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有形建筑市场主要有三大功能:信息服务功能、场所服务功能和“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在工作中遵循五大原则:信息公开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闭合管理原则以及办事公正原则。
1998年7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在南京召开,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的尉健行同志、中央纪委副书记曹庆泽同志、监察部部长何勇同志亲自到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大家从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城市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尉健行、曹庆泽、何勇等领导同志也都发表了重要讲话,他们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多次强调,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符合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要求大家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推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中央纪委以中纪发[1998]10号文全文印发了尉健行同志在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上的讲话,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认真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有形建筑市场初步建立后,促进了建设工程交易的公开化、程序化,提高了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工程质量也得到明显提高,“集中操作、阳光交易”使得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减少。
巩固提高阶段(2002年--2007年)。到200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21号文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为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也衍生出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需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后,各级政府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必须进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同时,其他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也要进场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已经成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平台和载体,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向有形建筑市场领导及工作人员攻关、行贿。近年来,有形建筑市场个别工作人员,也发生了一些腐败问题,虽然,这只是个别现象,但是也说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自身建设势在必行。
二是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国办发21号文件要求对于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随着各地招标管理办公室与有形建筑市场的分离,政府行政监管职能与市场服务职能进行了分离,但是仍然存在管理和服务职能边界模糊的情形。
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和提高工作,如建设部在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建监[1997]24号)和《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建市[2003]231号)等各种文件的同时,积极倡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有形建筑市场为载体搭建信用信息平台。各地纷纷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功能,收集、整理和发布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实现“阳光交易,信用支撑”。2005年建设部启动了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06年又启动了环渤海区域(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这些诚信信息平台很多是在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建设完善的。2005年8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7年1月,又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内容涉及建筑市场9方主体的175条信用条款。各有形建筑市场及时对市场各方主体不良失信行为的处罚记录进行整理,并按照各自的权限,通过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上网记录,形成基础信息,为信用评价提供信息保障,实现“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再如,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2004年开始,建设部就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要求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中,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这些举措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探索和创新。
完善法规制度阶段(2008年开始)。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并完成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投标的普查调研工作,标志着有形建筑市场进入到了完善法规制度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普查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任务之一就是要确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位,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工作原则和程序,以及市场交易的范围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法规上、制度上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进行规范,把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外,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与机制,完善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加强监督,使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使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开展有形建筑市场普查调研工作,是适应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有形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管体制有待于进一步理顺,这从目前有形建筑市场的组织形式上就可以看出。目前,全国有形建筑市场主要有四种组织形式,并且各具特点: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有形建筑市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的325个有形建筑市场,绝大多数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这些机构对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有形建筑市场呈现的特点是“有力量、少权威”,由于体制的原因,很难做到各行业项目都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二是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监管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这类数量很少,但大多数重点建设项目要进入这个市场进行交易。受管理职能的影响,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监管的有形建筑市场呈现的特点是“有权威、少力量”,上下缺少对应的监管机构和人员,原则指导多,很难进行具体指导;三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有形建筑市场。这类有形建筑市场是随着地方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应运而生的,部分地区成立了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局,建立了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有形建筑市场呈现的特点是“有权威、有力量”,但前置服务与后续监管脱节,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很难与队伍资质管理、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相衔接;四是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形建筑市场。近年来,铁道等主管部门也建立了各自行业的有形建筑市场,要求行业项目都要进场交易。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形建筑市场呈现的特点是“有权威、有力量”,但缺乏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统一指导,很难实现建筑市场的资源共享、信息共享以及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管理。以上分析不尽全面确切,但各有利弊、各有特点,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多种形式的有形建筑市场并存,各类市场进场交易的规则不一,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和规范。此外,政府投资工程中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领导干预、监管体制等层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规范招标问题较为严重;投标人搞围标、串标以各种手段谋取中标后又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禁不止;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行为不规范问题;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部门垄断、行业保护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充分说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亟待进一步理顺。对此,我在江苏、湖南调研招标投标时做过一些分析(见《建设情况通报》第13期)。
在我国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由不同的法律来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在实际运行中,部分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仍然有交叉和矛盾,造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多头监管,政策不一,这些都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公平的交易环境,影响了政府管理的权威和效能。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加强管理,以及对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的改革,都需要首先对多种形式并存、多头管理的有形建筑市场现状进行规范和完善。通过这次普查和调研,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起草和修订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招标投标活动法规,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控制和管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效益服务。
二、立足现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有形建筑市场普查调研工作抓实抓细
(一)领会精神,按照要求作好有形建筑市场普查调研工作
目前,建设部已经起草完成了普查调研通知,正在五部委会签之中。按照文件的要求,此次普查调研主要工作包括:落实普查调研组织工作,各地区自行开展普查,上报书面普查调研材料,联合调研组进行调研,起草联合调研报告,研究起草相关法规文件,进一步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在普查调研基础上,各地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普查调研材料。书面普查调研材料中,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工作基本情况;二是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三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措施及建议。
普查调研中,各地要认真总结有形建筑市场发展历程、场所建设、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以及自成立以来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情况。要摸清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包括成立日期、单位性质、所属部门情况,现有人员和在编人员情况,经费来源、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情况。要汇总整理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
各地还要认真总结有形建筑市场成立以来,为工程交易各方主体和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咨询,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告发布、网上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监控、中标公示信息发布等服务,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提供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招投标监管机构在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行为、投诉处理等环节以及针对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在加强合同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工程担保制度所采取的措施。要针对当前有形建筑市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等等。
在这次普查调研工作中,各地要按照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内容,以县级、地级、省级次序逐级填报,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调查表的汇总,并将调查表作为书面汇报材料的附件报送国务院主管部门。
另外,我们还要做好国家、省部级领导和中央纪委、省部级纪检委等领导同志关于对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讲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作为书面汇报材料的附件上报。
为总结经验,反映发展历程,在普查调研中,各地还可根据情况将本地区15年来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标投标发展成果编印为宣传册,广泛宣传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管理的成果。
(二)注重反应,广泛倾听各方主体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
我们认为,有形建筑市场自形成起,很好地发挥了综合功能,包括信息功能、教育功能、服务功能、培训功能等,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发育建筑市场,建设系统反腐倡廉源头治理等都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各方主体对有形建筑市场是怎么看的,我们要在这次普查调研中逐一摸清。我看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映。我们应该听听项目业主方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反应和看法,承包商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反应和看法,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方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反应和看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反应和看法。
在召集各方进行座谈分析时,要围绕有形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1、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是有形建筑市场自身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导致有形建筑市场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二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之间有交叉;三是《招标投标法》尚未明晰规定,需要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2、招标监管和市场信用监管问题。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评价标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开展,着力解决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等各种信用监管问题。
3、有形建筑市场的自身规范问题。有形建筑市场的体制机制需要不断创新,职能需要不断拓展,工作人员需要更加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效制度和各类行为规范。
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管模式问题。政府项目建设和管理改革:一是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如深圳的公务局模式;二是专业化管理制度问题,并非都是自己建设,采取代建制,推行项目管理,施行专业化管理;三是风险机制问题,保证、担保、保险等都是有效措施;四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问题。要全面分析各种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发挥优点,克服不足,寻求统筹兼顾、协调运作发展的组织形式。
(三)有的放矢,提出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在普查调研过程中,我们要针对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研究和思考。一是要明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目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未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对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缺乏有效地制约手段,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但如何明确为好?是在修改《建筑法》时加以明确好,还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加以明确?能否由国务院制订颁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条例》?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自身建设和实现规范运作,使其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管、集中受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提供条件,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三是如何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范围,使其涵盖工程总承包、勘查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工程交易的全领域;四是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研究统一进场、各自监管的模式,从源头治理建筑市场腐败和反商业贿赂的本质要求出发,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其它各专业工程也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以实现资源共享,市场统一;五是工程交易信息系统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问题,如何利用有形建筑市场已有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如何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六是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如何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查处的部门联动机制,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协调、持续发展;七是政府投资工程体制改革的途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如何界定其责任,从而有效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等问题,机构如何设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等问题。
总之,要针对当前有形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设,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提出措施及建议;针对当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薄弱环节监管,在建设领域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措施和建议。
通过普查调研,我们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从而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的完善,进一步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各主要环节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突出监督执法的重点,拓宽畅通投诉渠道,加大对中标单位履约行为的监督力度,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项治理,规范其行为,坚决查处围标、串标行为。要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记录和追究企业失信行为,增强各企业自律作用。同时,要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完善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自身防腐能力。
三、加强协调,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投标普查调研工作
此次普查调研工作由建设部牵头,与监察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铁道部四部委联合开展。普查调研工作是一项多部门的联合行动,需要协同作战,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单位,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牵头主抓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形建筑市场的普查调研工作。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普查调研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没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很难取得实效。项目执法监察的经验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正是有了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的牵头组织协调,才有了项目执法监察的实际成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反映情况,使各级领导充分了解目前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影响,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和重视,特别是在完善法规规章、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构和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上,一定要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普查调研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要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共同作好普查调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招投标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措施和建议。要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从维护经济建设秩序,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好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协商其他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工作。
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投标普查调研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需要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在这里,我希望有条件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先行一步,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先行开展普查调研工作,率先上报一个调研普查的书面材料,以期能在全国起个带头示范作用。让我们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这次普查调研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招标投标监管力度,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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