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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5年11月10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这是一次全国性的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题的研讨会,会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将正式启动。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切实推进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健全市场信用体系,改进市场监管体系。目前各地、各部门也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已开始注重自身的社会信用形象。可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百姓修身持家之本,是企业经营发展之道,更是国家治国安邦之策,得到了全社会广泛关注。
(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非常重要和紧迫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同时具有自身的行业特点。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主导性产业,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了地区财政收入,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还未完全理顺,综合执法体系有待强化,市场主体缺乏信用意识、履约意识较为薄弱,加上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等等原因,致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主要表现为: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的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任务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
从2002年起,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一二三四”:一是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主体、要素、运作模式、指标体系等进行专题研究;二是分别在沈阳、北京召开了两次信用体系研讨会;三是发布了三个通知,内容涉及“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并充实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加快企业数据库建设”等;四是起草了4个文件,主要内容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五年工作规划(2003-2007年)、当前工作重点和市场行为信用标准等,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
今年年初以来,我们加快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度,组织了对江苏、上海和安徽等省市的专题调研,并在苏州、北京和上海组织召开了三次专题研讨会,明确了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组织机构,8月《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全国,到今天研讨会正式召开,长三角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可以说诚信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同时,我们还积极指导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本区域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目前来看,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各地积极性也很高。在今天的研讨会上,上海、江苏南京、苏州、浙江杭州、宁波、安徽合肥、广东广州、山东青岛、湖南等都将介绍本地的经验和做法,相信能够有力地推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是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不够, 部门信用信息垄断严重,信息公开滞后。根据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一些地方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平台或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了资源浪费。
二是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目前,对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信息收集、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应用等还缺乏明确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做了规定,但由于各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评价方法也不一样,造成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不能互认,甚至形成新的市场壁垒。
三是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目前,各地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通常采取曝光、与资质年检挂钩、进行招投标标前提示等方式,进行失信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行政监督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仍然十分有限,还没有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四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没有形成使用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消费者个人信用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信用道德环境培育力度不够,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意识还比较淡薄,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进行。
三、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
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了“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的要求。据此,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思路,并概括为“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在各地引起了积极反响。最近,我们已明确将这项工作作为 “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新举措,列入建设部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这项工作。
(一)构建“四个统一”,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建设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积极组织长三角和环渤海两大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全国各省市,尤其是那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要加快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各地的诚信信息平台互联,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二是制定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针对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资质资格管理等突出问题,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三是完善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价、应用和发布、信用机构管理、失信惩戒机制等,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四是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于失信行为进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和舆论等综合惩治,同时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
(二)加大整合协调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
政府的推动作用体现在:一是加强领导,各地应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加大整合协调力度;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指导当地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交换、发布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四是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五是政府带头并鼓励社会各方使用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需求;六是加强对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其运行;七是与工商、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资源,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首要工作是要加快政府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风险。为此,各地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诚信信息平台;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失信行为的处罚记录,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三)推进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有的行业协会虽然已开展了一些工作,但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工作进展缓慢。为此,我们将研究提出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这项工作。行业协会要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组织有关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的质量等等。
(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健全信用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信用服务市场面临供给与需求的突出矛盾,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不足,而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质量或是没有,或是不高,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此,要抓紧健全信用服务体系,通过加快发展征信、资信评级、担保、商账追收等第三方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征信、评级、信用管理和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有效地防范、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具体思路是:第一,由建设部指导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若干家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并强化准入和清出的监管,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市场研究,了解各方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第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第三,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与全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提供专业支持,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体系。
(五)对试点工作提几点要求
建设部选择长三角和环渤海南北两大区域作为工作试点,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区域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为全国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长三角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总量规模较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据统计,长三角地区占全国土地的1%,人口占全国5.8%,却创造了18.7%的国内生产总值、全国22%的财政收入和18.4%的外贸出口。在今天的会议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将率先正式启动,工作小组已明确了组织机构和人员骨干,下设的标准、平台和法规三个小组还将介绍他们的工作设想,并听取大家意见。下面,我对试点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长三角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三省市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整合资源,推进共享,争取用一年时间建成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体系,2006年11月我们将召开工作现场会,展示试点成果。
二是强化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的工作联动机制。由三地人员所组成的标准、法规和信息三个工作小组,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分工,积极工作。今天,上海市建委、浙江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的领导专门参加了此次会议,体现了他们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希望各工作小组要加倍努力,完成试点任务。
三是地级以上城市要抓紧完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大整合协调力度,抓紧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切实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手段,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并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提供基础平台。江苏13个地市、浙江11个地市要努力率先做到这一点。环渤海区域7个城市(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和其他有基础的地方也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真抓实干。
同志们, 我们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成,这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协同,不懈努力,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观望等待,我们要按照国家的要求,突出重点,扎实工作,注重制度建设,夯实基础平台,充分借鉴试点经验,以实际行动共同努力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最后,我代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感谢江苏省建设厅、建管局、南京市建委和南京市建工局为承办本次会议所做的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