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主任齐骥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上的讲话
(2002年7月5日)
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经部领导同意,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就此,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的重要性 1、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和《通知》的具体体现。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今年3月,国务院对《条例》做了重要修改,随后下发了《通知》,核心是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在5月召开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副总理指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总的要求是: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和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温家宝副总理还强调,强化监督工作,就是要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公积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既要完善同级监督,又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形成监督体系。他提出,建设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各省 (区)建设厅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实人员,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全省(区)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根据《通知》提出的“建设部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区、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联网,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的要求,建设部统一组织建设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和《通知》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体系,健全监督机制,有效实施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2、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是实施监管和规范管理的必要手段。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讲话中谈到“要改进和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手段”。去年,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起到了很好的监督效果,发现和纠正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随着公积金资金量和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对监督和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尽快建立一个能够覆盖所有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贯穿公积金管理全过程的、高效、可靠的公积金监管系统,实现全面、及时的监管。据了解,全国336个设区城市,目前已有80%左右的城市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公积金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管理,这既对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监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信息化和网络化为公积金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手段,借助公积金监管系统,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对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监督,并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远程监督。通过非现场监督形式辅助现场监督,防患于未然,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立必将强化公积金监管力度,对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模式的统一,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政府先行的指导方针,是建设行业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12月27日,朱镕基总理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国家信息化必须政府先行。政府信息化的建设,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特别是要针对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应用信息技术,增强为民办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的信息化建设要从中央政府抓起。“十五”期间,建设部将围绕政务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以及企业信息化开展工作,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升、改造传统的建设行业。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我部提出用3-5年的时间,构建建设行业政务信息化总体框架,制定一套完整的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建设行业政务信息系统,使建设行业政务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与我国政府的政务信息化建设同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成建设部机关内部办公业务网的建设,实现可视化电子政务;二是建立建设部与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业务资源网,实现行业信息交换与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三是建立并形成以“建设部互联网站”、“中国建设信息网”门户网站及地方综合与专业网站为群体的建设行业政府公众信息网;四是建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建共享的行业信息数据库,以及为不同应用对象、应用系统提供不同数据需求的数据交换平台。 建设行业办公业务资源网是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急用先上的原则,目前,建设部重点考虑建设的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四个重点业务资源网。在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突破,从而推动建设行业办公业务资源网的建设工作。所以说,公积金监管系统是建设行业办公业务资源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行业政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目标、监管重点和工作任务 1、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目标。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目标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部、省、市三级公积金监管系统网络。即以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实现部、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与设区城市管理中心业务系统数据库的联通,通过对公积金业务管理数据的采集、查询和分析处理,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面、及时、有效监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积金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公积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目的,一是监督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运作,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违规操作以及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及时进行提示和预警,降低管理风险;二是通过对监管信息的分析处理,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加快建立统一的公积金业务操作流程、数据标准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计算机化进程;四是促进城市管理中心和各级监管机构组织结构的升级优化,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五是培养一批业务、技术复合型的人才,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水平。另外,还可以通过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认证制度,促使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市场规范有序竞争。 2、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基本架构和监管重点。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基本构架是:建设部监管系统与各省级监管系统和四个直辖市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联通,省级监管系统与省内各设区城市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联通。建设部主要通过省级监管机构对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部、省(区)监管系统主要包括监管查询、预警查询、数据上报和汇总分析等功能。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有条件的查询,从众多数据信息中发现问题、报告并进行跟踪,再通过其他手段对重点问题进行了解、调查和处理,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管。 公积金监管系统监管内容主要是根据《条例》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包括缴存、提取、贷款、购买国债等很多内容,数据量庞大,公积金监管系统主要针对公积金管理运作中最容易出现违规行为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管。从去年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主要出现在公积金使用方面,如挤占挪用,违规发放项目贷款,购买国债不规范,甚至假借个人贷款之名行项目贷款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都是系统监控的重点。另外,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和个贷比例偏低、逾期贷款余额较大等,也是系统关注的问题。对这些情况,公积金监管系统将重点关注,对明显的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系统可及时发现、预警和上报,对隐蔽的违规行为,监管系统可以通过监管系统提供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疑点,逐项排查,追踪落实。对疑点突出的问题,可以结合现场检查进一步挖掘、跟踪,作出相应处理。 3、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工作任务。为了保证建设进度和工作质量,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采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同步建设、逐步完善的方式,各级监管机构和管理机构的任务分别是: 建设部:主要负责制订总体技术方案,统一部署、指导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国公积金监管软件开发、验收和相关软件的测试、认证工作;负责制订公积金监管系统网络安全策略;负责对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实施进度的控制,督促检查各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省(区)建设厅:主要根据建设部统一工作部署,负责制订省(区)内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所必需的网络、软硬件环境和监管软件的安装调试;负责省(区)内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联网测试,并向建设部申请完成与部级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测试;负责督促检查本省(区)内各城市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 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在省(区)建设厅统一部署下,完成城市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按期完成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前置应用服务器、网络及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完成基于公积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的数据关系,实现向部级、省级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 系统建设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02年4月-6月)。主要工作:一是明确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的监管目标;二是选择公积金监管系统开发单位;三是确定《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四是调查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现状。这一阶段工作主要由部里组织,已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项目实施(2002年7月-8月)。主要工作:一是动员部署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明确部、省、市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及各级网络平台建设要求;二是开发部、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应用软件,完成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数据接口标准编制工作;三是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改造完善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四是部、省级监管机构及各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系统必需的网络及软硬件环境配置,落实办公场地、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五是制定《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营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相关软件测试和系统试运行(2002年9月)。主要工作:一是编制完成部、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各种应用软件和数据采集软件,开始测试并修改完善;二是部、省(区)公积金监管机构及各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网络平台软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三是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四是进行部、省、市系统联调,系统开始试运行。通过试运行发现问题,修改完善。 第四阶段:开通运行(2002年10月1日起)。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正式开通,并在运行中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监管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公积金监管系统是覆盖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系统。系统的建设涉及面广、关系复杂、任务艰巨、时间紧迫。部有关司局、各省(区)建设厅、各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同步推进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1、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设部十分重视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成立了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综合财务司和办公厅共同组成的协调工作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相关具体工作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办。同时,为保障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按计划进行,我们邀请了有关专家组成技术督导专家组,对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网络建设和安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为保证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省、区建设厅分管厅长要亲自抓,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时间安排、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进程。各省(区)建设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应在7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 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涉及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管理机构、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系统维护运营机构及软件开发商等许多方面。为顺利完成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一定要统一部署,科学组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省(区)公积金监管机构要参与监管系统建设的全过程,积极协同技术部门组织、部署、落实全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以便今后更好地利用这一系统对公积金实施有效监管。技术部门要负责对公积金监管系统设备配置、系统软件、网络安全及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工作把好关。各方面既要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又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2、统筹安排,逐步完善,稳步推进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期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任务繁重而紧迫,各地要抓紧实施。但同时受管理水平、资金、人员等因素的影响,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既要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又要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各省区建设厅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加强督导、稳步推进。10月1日,建设部要实现与各省(区)建设厅监管系统和直辖市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的联通,省(区)建设厅要与本省(区)内设区城市管理中心联通;确有困难的省(区)可在管理水平较好的城市先行开通,其他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开通。各省(区)建设厅要切实加强对设区城市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要充分依托各地现有网络基础,量力而行,避免盲目求新,片面追求所谓的“一步到位”。要避免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投入、轻维护。要统筹建设,避免各自为政,自搞一套。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 3、统一标准,加强规范,提升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水平。城市管理中心的工作是全国监管系统建设最基础的环节,监管机构必须从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各种业务管理原始数据和信息(包括业务、财务、计划、统计等),才有可能对公积金管理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实现有效监管。因此,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的业务数据库是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的重要基础。业务数据库可以有多种存在方式,但必须遵循统一的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系统不尽相同,系统功能、稳定性、操作水平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给监管系统建设带来很大困难;另外,还有部分城市的公积金业务仍是由人工处理,已经使用计算机进行公积金业务处理的城市,也有一些尚未核算到个人,还有不少地方委托银行负责归集和核算,自身没有建帐,这对监管系统数据来源的及时性、可靠性和稳定性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各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业务数据库的建设工作,首先,各地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标准必须统一;其次,设区城市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覆盖城市内部各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数据;第三,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能满足公积金监管系统的需要。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据部里制定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尽快与业务系统开发人员共同研究,对原有业务系统进行完善,落实监管系统需要的相应硬件和软件设施,配合部、省公积金监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连接,确保按期开通。尚未开发业务管理系统软件的管理中心不要再单独开发,各省(区)建设厅要统一部署,大力推动,尽快提升管理中心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承担各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发维护的软件公司也要积极配合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按照公积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和进度要求,按期完成城市公积金业务数据库与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连接工作,并根据情况对管理中心业务管理软件进行完善和升级。 4、充实人员,落实资金,为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提供保障。一是充实人员。监管人员的素质高低是能否实现有效监管的关键,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也是人员素质提高的过程,一定要把系统建设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各地监管机构要尽快充实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人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二是落实资金。公积金监管系统是政府公积金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必须保证必要的投入。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各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所需经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各省(区)建设厅要将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情况尽快向政府报告,并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合理解决资金渠道。设区城市需要发生的与公积金监管系统有关的费用由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一定要坚持节约原则,充分利用建设行业现有的网络系统或建立统一的建设行业网络系统,优化配置资源。 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要在10月1日开通,需要部、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公积金监管系统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步骤和环节都需要部、省、市三个层次之间协调互动、密切配合,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延迟,都会影响到下个环节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工作进度。部里《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就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省(区)建设厅应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情况积极组织实施。部有关司局、信息中心将组织人员,了解各地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等工作进行检查时,将把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情况作为监管体系是否建立完善的一个内容。 同志们,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稳定,我们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为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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