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诉讼时效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重点解析]
1.要掌握诉讼时效中,“法定期间”的具体种类和内容。
2.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人失去诉讼时效后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其他权利如起诉权、抗辩权等并不丧失。特别是起诉权,很容易形成干扰选项。
3.对于实体权利不消灭也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民通意见》第171条要注意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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