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转让的,即为标的不能,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权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即使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合同义务,也不能由让与人和受让人自行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而应直接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总之,转让不得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不具有让与性的情况: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这通常有三种:(a)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比如因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债权;(b)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而发生的合同权利,比如演员的表演合同;(c)从权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合同一方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果该批准机关未批准,该合同转让无效。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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