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委会2006年安全工作措施分工意见》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安委会2006年安全工作措施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一、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系统安全工作全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于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城市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健全法律法规、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经济政策、增加安全投入、严格责任管理,建立源头治本、政策治本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建设部安委会安全工作目标:2006年全国建筑施工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3%;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建设综合防灾体系逐步健全;应急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
建设部安委会安全工作重点任务:一是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职能;二是建立覆盖建设领域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安全信息系统,明确分析、统计及评估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职责分工;三是充分发挥部安委会的作用,落实并继续完善部内各司局的安全和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四是更加重视政府对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落实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五是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保障建筑安全生产和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方面的作用,引导有关方面不断加大在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的力度,不断增加安全投入。
三、具体措施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继续下降
1、加强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建设,开展专项整治
(1)与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控制和减少起重设备事故发生。(质量安全司负责)
(2)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行业特种人员范围、培训和考核内容、方式,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发证主体等。(质量安全司牵头,人事教育司配合)
(3)制定《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监理安全责任。(市场管理司牵头,质量安全司配合)
(4)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建筑业实施“1125”示范工程。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淘汰安全技术与设施产品公告。制定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施工操作、现场防护和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及岗位标准或规范,建立安全持续改进机制。(质量安全司牵头,标准定额司、科学技术司配合)
(5)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两项许可的动态监管,同时,开展以预防高空坠落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质量安全司牵头,稽查办、市场管理司配合)
2、研究经济政策,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与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培育安全中介机构,制定伤亡事故最低赔付标准,提高保险机构防控安全风险的能力。(质量安全司负责)
(2)配合财政部制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建筑业企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标准,加大安全生产防护、培训和科研投入。(总和财务司牵头,质量安全司配合)
(3)继续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现场安全生产投入。(质量安全司牵头,市场管理司、标准定额司配合)
(二)紧紧围绕加强城市市政设施运营和工程使用期安全监管,提高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
(1)根据地铁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制(修)订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和《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标准定额司牵头,城市建设司、质量安全司配合)
(2)贯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召开全国第二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联络员会议,组织对部分重点城市和新开线路城市的地铁建设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安全司牵头,城市建设司配合)
(3)出台《地铁建设技术风险控制导则》,组织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营导则。(质量安全司负责)
2、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1)组织起草有关防止城市供水重大事故的技术性文件,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城市建设司负责,质量安全司配合)
3、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监管
(1)研究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安全监管机制。改造老化燃气管网,保障安全运行。(城市建设司负责,质量安全司配合)
(2)加大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重点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城市建设司负责,质量安全司配合)
4、加强工程使用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全国城市桥梁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确保城市桥梁运行安全。 (质量安全司负责,城市建设司配合)
(2)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监督指导各地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三)加强城乡建设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1、加强城乡建设防灾能力建设
(1)完善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体系框架,组织召开“城市安全防灾与应急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关于提高城市建设综合防灾能力的指导意见》。(质量安全司牵头,城市建设司、城乡规划司、科学技术司、办公厅配合)
(2)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健全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标准体系框架,会同有关司局开展现有规范标准的修订和新规范的制订工作。(质量安全司牵头,标准定额司、城乡规划司配合)
(3)贯彻落实《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建质〔2005〕228号),加强斜、边(切)坡工程安全管理。研究建立斜、边(切)坡安全联络员制度。(质量安全司负责)
2、加强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1)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建设领域应急管理的指挥协调系统,督促、指导各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出台有关建设系统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量安全司牵头,城市建设司、办公厅配合)
(2)加强公众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按照建设部应急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做好应急管理科普宣教进社区、进万家、进工地活动。(质量安全司牵头,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办公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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