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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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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深化改革,我们起草了《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讨论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于2001年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司质量技术处,联系人:邵长利、王荣村,联系电话:010-68393293。

    附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和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以利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的精神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85]城建字第580号)的要求,从八十年代中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十几年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为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强化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保证和促进建筑工程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现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众及各类机构的委托,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检测鉴定工作,向社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须经审核认可后,方可在审核认可规定的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类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其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技术资源,可分为: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和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三个类别(各类检验机构的分类标准见附件)。

    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应体现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的要求,应从政策上促进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现有设立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相对独立的检测机构,如暂时不能做到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应有独立的建制,并应有法人代表明确的授权委托,在职责上、功能上与所在单位要限定清楚,并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其质量检测手段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保障。随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和监督方式的调整,提倡设在质量监督机构内的从事委托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逐步与监督机构分离。分离工作应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区应通过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原属《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调整范围的企业试验室的管理,其检测条件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组成部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体系。企业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对内部提供检测试验报告,不对外承接委托检测、鉴定检测和抽样(见证)检测等。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仲裁检测鉴定的机构应从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机构中选定,并应实行总量控制。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1.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构件、制品及设备进行委托检测和抽样(见证)检测;

    2.承担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的检测工作;

    3.对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提供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报告;

    4.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机构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结构安全性、建筑功能性委托检测(鉴定)、抽样检测(鉴定)和仲裁检测(鉴定);

    5.承担或参与有关工程、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的制订、修订等工作。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职责

    1.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对指定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专项抽查,并向委托部门提出检测报告和抽查工作汇总材料;

    2.接受司法、仲裁部门的委托,对指定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仲裁检测和鉴定;

    3.对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性的结构用钢筋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防水材料等实行有见证取样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见证送检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测;

    4.接受社会委托,承担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的检测业务;

    5.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发布:2007-07-20 17: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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