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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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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1992年9月8日

附表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1

M<500 0.20<a 2.50<b

2

500≤M<1000 0.15<a≤0.20 2.00<b≤2.50

3

1000≤M<5000 0.10<a≤0.15 1.40<b≤2.00

4

5000≤M<10000 0.08<a≤0.10 1.20<b≤1.40

5

10000≤M<50000 0.05<a≤0.08 0.08<b≤1.20

6

50000≤M<100000 0.03<a≤0.05 0.60<b≤0.80

7

100000≤M a≤0.03 b≤0.60

    发布:2007-07-20 17: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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