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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综合管理:FIDIC合同的“阅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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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读”懂FIDIC合同

     很多人拿到FIDIC合同之后,不知道如何去“阅读”这个合同,连使用最简单的目录索引都觉得困难。出现这种困难的主要原因是FIDIC合同的“案例法” 体例编制方式。我们习惯用大陆法体例编制的文件,阅读和检索习惯与案例法有很大的不同。初上手时,不能把握FIDIC合同思路,是正常现象。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两者的区别。

     工程师听到报告说砼工程有问题,想去查看一下。口头通知承包商派人一起查看,承包商回答:“昨晚刚打过砼,现在没人,请明天再来”。

     此事如何查合同依据呢?按国内合同检索习惯,第一反应是到合同的“质量”条款查相关规定,因为此事件与质量相关。这个检索思路就是大陆法体例将事项抽象到 “原则”后的思路。按建设部示范合同文本(GF—1999—0201),这应该是第四章“质量与检验”第16条“检查和返工”第16.1款“……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案例法思路则直接按照事项查询相应条款。案例中工程师要去检查工程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这是FIDIC合同的第7条。工程师涉及事项是“检验”,这是第7.3款。该条款规定:“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第一,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第二,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与职责。”

     工程合同按案例法体例来编制,在国际上是一种传统。欧洲是大陆法体例的发源地,但几大国际通行的工程合同体系基本都以案例法体例编列。阅读案例法体例的文章需要调整惯性思维。不要将事项归纳定性后再索引,而是直接按“事项”脉络索引。调整合同也是同样的方法。案例法体例刚上手时会不太适应,在工程实际运用中就会发现其便利性。

    FIDIC合同案例法的应用

     按FIDIC官方建议,合同调整在格式上要求通用条款不变,甚至建议使用复印件直接进入合同。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调整,都以专用条款形式出现。通用条款完全不适用的情况也以“不适用”在专用条款中定义,而不是在通用条款中直接删除。笔者认为FIDIC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要强调其权威性,而是要尽量保全一种合同普遍层面上完整的“工程合约思路”,即形成一个合约基准。任何对合约的调整,都相当于对基准的偏离。这对于合约当事人操作合约比较有利。对于工程项目开发方承包方来自不同地域与国家的情况,更加凸显其重要性。只有这样一个基准的存在,两个来自完全不同的地域与文化的合同当事人,才能够准确、一致地理解合同调整产生的“适应性偏差”。 
  
     以下对案例法体例调整合同的思路做简要介绍,其中引用甲供材料的合同处理实例。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4.20款中,已说明雇主提供免费供应材料。但这条规定用来指导现场的甲供材料的实施显然太简单。如何调整合同规定就要看甲供材料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合同事项:
     1.甲供材有一个进入清单的价格问题。甲供材也是工程投资的一部分,应该在工程价格中反映出来。甲供材在国内也牵涉到工程税,不可能在清单中省略。这样在合同清单里就得说明甲供材进入合同的方式。但甲供材款项不是乙方应得款项,就有一个材料价款扣回的问题。上述事项就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款、第 14.6款内增加相关甲供材与合同价款的包含关系,以及付款中扣回甲供材价款的方式。
     2.甲供材料进场后,承包商应有照管责任。此项责任通常在“基本措施”文件中定义。内容包括承包商计划、雇主按计划提供、承包商接受、承包商接收后的照管、承包商使用甲供材的消耗等等。
     3.甲供材产生缺陷,存在维修问题。为防止承包商以甲供材为由拒绝承担缺陷修补工作,有必要在第11条中增加条款,比如:由雇主提供材料引起的缺陷,承包商应无条件修补,相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甲供材出了问题承包商不维修,引入第三方修理产生的一系列后续问题承包商也不负责。
     4.按国内的规定,甲供材也需要按规定复试检验。这个费用甲方可以承担,但检验不能由甲方来做,必须由承包商来做,也必须在第7.3款中指明。
     5.一般甲供材也会存在一个工程的接口问题。比如面盆、马桶、澡盆与漏水口的接口、面砖排版与窗洞口的接口、幕墙与结构的接口等,雇主通常希望将此类问题交由承包商消化解决。这样就需要增加合约限定。常规是在“基本措施”项目中定义,有时为了加强合约力度,也有可能在第4条“承包商”下面增加第25项“承包商对甲供材的安装负有责任”,在其中定义相关材料接口的问题。
     6.其他事项。上述合同调整,每次只涉及一个合同条款的修改,每次的修改又是独立的在本条款内修改,下一次的修改对上一次的修改几乎不产生叠加效应。对于一个合约思路清晰的项目管理者,完成这样一个合约条款的调整,连打字算在内,也许只需1个小时。这就是案例法体例的好处:只要合同事项脉络清晰,少量合约工作就可以良好规范这些问题。
发布:2007-02-27 09: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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