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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复习资料: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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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涉及如下五种情形之一者,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市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因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等,只能供批准的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需要使用,则应交回国家。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责任编辑:淘淘
发布:2007-08-04 14: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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