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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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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包括日常管理、维修与报废、保养、建档等工作。灭火器日常巡查、检查、保养、建档工作由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保人员负责,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组织实施。建筑灭火器购置或者安装时,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或者安装单位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查验,生产企业对于每具灭火器均需提供一份使用说明书;对于每类灭火器,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一本维修手册。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专门人员,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器使用说明书,对员工进行灭火器操作使用培训。

建筑灭火器日常检查分为巡查和检查(测)2种情形。巡查是在规定周期内对灭火器直观属性的检查,检查(测)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对灭火器配置和外观进行的全面检查。

(一)巡查

1.巡查内容: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巡查周期: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1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3.巡查要求:

①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

②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③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

④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查(测)

1.检查(测)内容:全面检查灭火器配置及外观。

2.检查周期: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1次。

3.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详见表3-10-3-1,灭火器检查时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

检查或者维修后的灭火器按照原配置点位置和配置要求放置。巡检、检查中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有明显缺陷或者损伤、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及时按照单位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符合维修条件的,及时送修;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并采用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使用一定年限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对照灭火器生产企业随灭火器提供的维修手册,对照检查灭火器使用情况,符合报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符合报废条件、报废年限的,采购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一)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维修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等工作。灭火器产品出厂时,生产企业附送的灭火器维修手册,用于指导社会单位、维修企业的灭火器报修、维修工作。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贮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如图3-10-3-1所示。

图3-10-3-1 灭火器维修标识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为红色实线,宽0.6mm,内框线为黑色实线,宽0.2mm;“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维修单位名称,其字样高为5mm,其余文字字样高为4mm,文字均为黑色黑体字。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贮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

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维修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内容。

(二)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4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器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三)灭火器维修步骤及技术要求

灭火器维修由具有灭火器维修能力(从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各类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维修,首先进行灭火器外观检查,再按照拆卸、报废处理、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零部件、再充装及气密性试验、维修出厂检验、建立维修档案等程序逐次实施维修。

灭火器维修前,维修人员逐具检查灭火器,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贮气式灭火器维修前,完全释放驱动气体,经确认后再逐具检查维修。灭火器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维修程序,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组织实施,并设置或者配备与各维修环节(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环节)相适应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维修人员安全。

1.拆卸

灭火器拆卸过程中,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拆卸器头或者阀门。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2.水压试验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前,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组件(筒体、贮气瓶、器头、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等)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要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1)试验压力:灭火器筒体和驱动气体贮气瓶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性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3.筒体清洗和干燥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首先对其内部清洗干净。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洗涤灭火器的零部件。而后,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筒体进行内部干燥,以确保空灭火器内部洁净干燥。

4.零部件更换

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更换密封件和损坏的零部件,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所有需要更换的零部件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并按照下列要求更换、修补零部件:

(1)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有局部漆皮脱落的,进行补漆,补漆后确保漆膜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得覆盖铭牌。

(2)更换变形、变色、老化或者断裂的橡胶、塑料件;更换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确保符合密封要求。

(3)更换具有外表面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显示不正常、示值误差不符合规定的压力指示器,并确保更换后的压力指示器与原压力指示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三色区示值范围一致。

(4)更换具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喷嘴和喷射软管,并确保防尘盖在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者击碎。

(5)更换具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的灭火器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更换存在肉眼可见缺陷的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

(6)更换具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的灭火器虹吸管、贮气瓶式灭火器出气管。

(7)更换水压试验不合格、永久性标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贮气瓶,原贮气瓶作报废处理;更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氧化碳灭火器、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

(8)更换已损坏的水基型、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

(9)更换已损坏的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和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

(10)更换车用灭火器制造商规定的专用配件。

5.再充装

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铭牌信息,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充装。再充装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改变原灭火剂种类和灭火器类型,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灭火器再充装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再充装所使用的灭火剂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灭火剂产品。

(2)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ABC干粉、BC干粉充装设备分别独立设置,充装场地完全分隔开。不同种类干粉不得混合,不得相互污染。

(4)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照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再充装。

(5)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按照其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要求进行再充装。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为计量器具,并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可选用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等作为驱动气体,但要与灭火器铭牌、贮气瓶上标识的种类一致。

责任编辑:vage
发布:2007-08-10 11: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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