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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竣工日期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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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才专门提到“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工程如果未经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提前使用的,不存在保修的问题。

  在司法解释中还提到“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注意,上述“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只是跟工期纠纷有关,不能严格等同于“保修期”。按照我上面的解说,“经过竣工验收的”,按照质量条例保修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计算。“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予保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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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9 11: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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