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融资模式及其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一、PPP的基本概念
PPP(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以某个项目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模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P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备受关注的BOT模式。较早的、比较正式的PPP模式出现在1992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中。当时,PFI模式大多用于运输部门的建设(在英国曾高达85%)。但是现在,作为PFI的后继者,PPP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
确切地说,PPP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选择,如服务或者管理合同、计划-建设,计划-建设-运营,等等。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处:(1)希望转移更多的风险到私人部门;(2)提高工程项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对社区使用者的收费效率和水平。
二、PPP模式的结构特点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有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利益和责任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目标。
PPP模式的基本结构是,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特殊目标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标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标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而是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标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这个协议使特殊目标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由于协议内容的不同,PPP的实施形式也有很多。一种极端形式是,私人部门提供几乎所有的资金,承担工程带来的主要风险,如建筑成本风险、延期风险以及由项目收益率的下降和比预期更高的运营成本所带来的风险。另一种极端形式是,私人部门只是设计建设一个被许多参数限定好了的项目,并且只对其中某一固定的收入进行运营。较为普遍的情况是,私人承包商承担设计建设的风险以及延期风险,但是政府承诺的收益足以弥补工程的竞价成本和运营成本。
PPP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承包做法。后者是让私人部门来运营一个曾经为公共部门运营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私人部门没有提供任何资本,也没有任何责任和控制权的转移。PPP也不同于完全的私有化,在私有化的情况下,除去一些必要的规制外,是不需要政府的,或者政府在项目中的重要性应该是最小化的。而在大多数的PPP项目中,政府一般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过去的20年里,所有的工业国家都面临着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和巨大的财政压力。虽然政府财政资金的缺乏是PPP模式出现的主要原因,但是PPP不仅意味着从私人部门融资。PPP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纳税人实现“货币的价值”(Value For Money),或者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PPP能够通过许多途径来使纳税人的“货币”更有价值:(1)私人部门在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一个项目时通常更有效率,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并且更容易创新;(2)伙伴关系能够使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各司所长;(3)私人部门合作者通常会关联到经济中的相关项目,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应;(4)能够使项目准确地为公众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务;(5)由于投入了资金,私人参与者保证项目在经济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则为保证公众利益而服务。
风险分担是PPP的一个突出特点。经验表明,合适的风险分摊对于一个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PPP关于风险分担的理念是不断变化的。在英国早期的PFI阶段,强调的是将风险全部转移到私人部门。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人们发现让各方面承担其所能承担的最优风险将会更有利于项目的发展。PPP的风险分担理念解决了传统公共部门建设不能处理好项目风险的问题。
简而言之,PPP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私人部门引入公共领域,从而提高了公共设施服务的效率和效益,避免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超额投资、工期拖延、服务质量差等弊端。同时,项目建设与经营的部分风险由特殊目标公司承担,分散了政府的投资风险。适当有组织的PPP还能够使政府得到更好的财政控制。利用私营合作者所拥有的专门技能,通过PPP项目,公众可以得到设计得更好的公共基础设施。另外,从宏观的角度看,PPP通过让私人部门在传统的政府领域发挥比原来更为重要的角色,刺激了经济活动。PPP也使得在一个市场中获得的经验和技巧能够为其他市场所共享,提高了市场的运作效率,为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动力。
三、BOT与PPP的比较
与PPP模式相比,BOT项目融资模式很早就为国人所熟知了,在我国也有不少成功运用的例子。PPP是在BOT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而衍生出来的。BOT的基本模式是政府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融资基础,由本国或外国公司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并获得合理的回报,最后根据协议将项目归还给政府。了解这二者之间的异同,有利于深化对PPP模式的认识。
(一)BOT与PPP的共同点
1、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融资人是指为开发、建设和经营某项工程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如项目公司。出资人是指为该项目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的政府、企业、个人或银团组织等。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政府。
2、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发生契约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私人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并由私人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3、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并获得投资回报,一般都以项目本身的资产作担保抵押。
(二)BOT与PPP的区别
1、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是以等级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
在组织机构中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不同角色的参与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得他们之间很容易产生利益冲突。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由于BOT模式缺乏协调机制,参与各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最终达到“纳什均衡”,其中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是以牺牲其它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赢利性企业和非赢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
在组织机构中,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综上所述,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和交流的基础之上的“共赢”,避免了BOT模式由于缺乏相互沟通协调而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的问题,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私人企业承担而造成的融资困难问题,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互利的长期目标,实现共赢,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2、运行程序不同
BOT模式运行程序包括: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而PPP模式运行程序包括:选择项目合作公司、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等环节。
从运行程序的角度来看,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主要在项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则是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终参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许协议签订之后,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通常较弱。
四、其他融资方式:TOT、ABS
(一)TOT融资方式
所谓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方式,即将建设好的公共工程项目,如桥梁、公路,移交给外商企业或私营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运营管理,该企业组织利用获取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收入。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所建部门或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移交给外商或私营企业中,政府或其所设经济实体将取得一定的资金以再建设其他项目。这一方式在一些地方比较流行,如上海的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
TOT多用于桥梁、公路、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或原企业将项目移交出去后,能够取得一定资金,用以再建设其他项目。因此通过TOT模式引进私人资本,可以减少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TOT方式与BOT方式相比具有许多优点:TOT融资方式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之争;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为新建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的技术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现代化的步伐。
(二)ABS融资方式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具体而言,它是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通过其特有的信用等级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ABS证券可以不受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的限制,绕开一些客观存在的壁垒,筹集大量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优势具体表现在:(1)政府通过授权代理机构投资某些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特设信托机构发行ABS证券融资,用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偿还债务,可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刺激经济增长。这样,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为债券的偿还进行担保,不受征税能力、财政预算(如发行债券)法规约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缓解了财政资金压力。(2)采用ABS方式融资,虽然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SPV所有,但项目的资产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因此,在运用ABS方式融资时,不必担心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这是BOT融资所不具备的。(3)发债者与投资者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项目的所有权益。因而,避免了项目被投资者控制,保证了基础设施运营产生的利润不会大幅度外流。作为业主的政府无须为项目的投资回报做出承诺和安排。(4)减轻了银行信贷负担,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和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的投资渠道。
五、PPP、BOT、TOT、ABS四种融资方式的适用性比较
以上介绍的融资方式虽然有其各自的优点,但是由于它们的应用条件有别、适应环境各异,而且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的风险和代价也不同。下表将对这些融资方式的特点、适用性进行比较。
表1:融资方式对比表
比较对象 PPP BOT TOT ABS 短期内资金获得的难易程度 较易 难 易 难 项目的所有权 部分拥有 拥有 可能部分或全部失去 不完全拥有 项目经营权 部分拥有 失去(转交之前) 可能部分或全部失去 拥有 融资成本 一般 最高 一般 最低 融资需要的时间 较短 最长 一般 较长 政府风险 一般 最大 一般 最小 政策风险 一般 大 一般 小 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有利 利弊兼具 有利 有利 适用范围 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已建成项目 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 相比较而言,PPP模式更多地适用于政策性较强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这些项目有一定的现金流入,但无法实现自身的收支平衡。政府需要对这类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必要的资金补偿。由于这类项目政策性较强,要求政府对这些项目应有较强的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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