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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WOT分析的工程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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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市场经济完善的重要标志。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招标所涉及的专业性和相对公正性,具有显现和潜在的巨大需求。本文运用 SWOT 分析,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发展在当前环境下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予以分析,其目的就是识别对代理机构发展有潜在影响的趋势、力量和条件,使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最大程度化解弱点所带来的威胁,充分发挥其优势,把握机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使投资方能够摆脱由于招投标所带来的专业负担和阴影。本文以建筑市场为例进行具体分析和说明。其原因在于建筑市场中招标代理的需求是强烈的,其效果也是极为明显的,不仅具有良好的经济意义,还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规范的市场体系下,尤其是我国加入 WTO 后,国内建筑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参与国际竞争,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专业的服务,科学的运作以及严格的管理观念,在工程招标、工程专业技术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建立起有序的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这一中介组织的发展势在必行。

  1引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之一。在通常情况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或因缺乏招标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与资格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时,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而以招标人的名义从事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的全过程进行代理,在整个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安排、招标文件的编制、与投标人的联系、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发布通知和各种信息、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组织开标和评标等工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是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沟通的桥梁,是政府监督管理招标和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的纽带,它充当着建设单位与政府、投标者之间的桥梁作用,这种角色构成了招标代理的中介性。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其地位是中立和公正的。

  2 SWOT 模型的基本要素分析
  2.1机会分析
  (1)建筑市场规范逐步建立。近年来,我国紧密围绕建设工程承发包无形到有形,运作从无序到有序,交易从隐蔽到公开“三个转变”这一目标,以推行招标投标制为龙头,不断加强建筑市场有序化规范化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建筑市场环境有了改善,公开竞争气候逐步形成。这为推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良好发展平台。
  (2)建筑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以前我国的建筑管理行政部门过多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不分。目前建筑管理部门正加强政府职能的改变,向小政府、大服务方面转变,由管企业向管市场转变,充分发挥协会,民间组织等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的作用。原来建筑管理行政部门管理企业的大量具体的经济活动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行使。
  (3)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与实施。200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表明国家将通过法律手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它的正式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和现实意义。《招标投标法》将使建筑市场有法可依,对建设单位来讲,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法”这个规矩和制度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对培育公平竞争环境、遏制招标腐败将发挥巨大的法律约束力。其中该法也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设立条件,并且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工程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办法的出台。2000 年 6 月 26 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发布实施。该办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条件与手续,加强了代理机构的自身定位,预示着招标代理机构从此真正走向市场。这保证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本身素质的不断提高,自身队伍的建设。(讨论稿),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 2002 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办法。 这些法规的出台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给代理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市场机会。
  (5)加入 WTO 后,与国际接轨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工程招标代理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通过工程招标投标承接任务也是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要想走出国门,也必须参与国际上的招投标。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四种国外贷款项目所开展的国际招标,必须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或公贸公司来代理招标,所以我国最早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等三家。1985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要从事我国技改项目的设备招标代理业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2.2威胁分析
  (1)建筑管理单位行政干预仍然浓。建筑管理单位本应向建筑市场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能,但现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施工单位中标,其它投标单位只是陪衬,使招标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行政干预色彩浓厚。行政部门“越权包办”招投标,颠倒了业主和主管部门在招投标中的主体关系,对于主管部门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下设了招标投标部门,一方面行使着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代理招标投标事务。
  (2)建筑市场的配套的改革措施滞后。虽然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已逐步建立,但相应的配套法规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内部的约束监督机制,服务功能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工作人员素质较低。例如,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不是向委托代理方(发包方)收取招标代理费,而是向施工单位收取招标代理费或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高达中标价的 0.4%—0.9%。将原本应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代理费转嫁到施工单位头上,已经成了代理机构取得代理资格的前提条件。而代理机构收取“工程项目招标报名费”、“招标文件工本费”时,均不提供正规发票。这种怪现象出现部分就由于建筑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为健全的结果。这样自然不利于代理机构的发展壮大,也与代理机构的自身定位相矛盾的。
  (3)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一些地方在选择投标单位的方法上主要是由建设单位随意选定或随机抽取,单纯考虑选取的公开与公平,却忽视了招标投标择优选用、优胜劣汰的重要原则。一些建设单位并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却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无形中抢占了代理机构的市场空间。目前也缺乏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的不规范行为定向议标的监督和约束。
  (4)整个社会对工程招标代理的认识不够。尽管许多业主和投资方意识到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潜在效益和自身招标的负作用和阴影,但社会上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需求不多。这可能是因为建设单位本身就具有独立招标的能力,无需要求代理。但也有些单位招标意识浅薄,心存规避不招标的心理,也不愿意委托代理。总之现在人们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思想认识跟不上,认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就是收取佣金以捞取回扣。认识不到工程招标代理制度是一种有偿服务。

  2.3优势分析
  (1)具有的专业招标运作水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工程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其是业主的代理人。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有人把建设监理成为业主的代理人,这是不正确的。建设监理既不是以业主的名义开展活动的,也不能让业主为其监理行为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过程, 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特有的专业化分析运作、系统的信息,精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的科学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能充分体现招投标的成果。有些建设单位缺乏招标能力,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立专业的班子进行招标工作。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于自身专业特点,能保证招标的质量,提高招标的效益,保证招标在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这不但为业主解决了困难,而且有利于培育市场的合格主体,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2)规范建筑市场,减少资源浪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介入市场,给建筑业的改革带来生机。招投标活动中运作不规范,违规操作较多,一些单位并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却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些建设单位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报批后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即开始发售标书等,造成了许多的豆腐渣工程。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介入,增加了工程项目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从而对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消除腐败现象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参与也减少了大量招标人重复设置招标班子造成的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

  2.4劣势分析
  (1)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素质建设不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新生事物,总会经历一个自产生、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颁布和实施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才有了比较准确的自身定位,以前我国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处于散兵游勇阶段。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物质准备到心理准备还不是很充分,市场意识与服务意识还不是很强,法制观念也没有深入人心。职业道德规范尚未形成,致使不少招标代理人在执业时不按合同办事,敷衍塞责,违纪泄密事件时时发生。而且代理服务的质量不高,代理工作权威性不强,代理业务较为简单,大部分只限于代编工程预算和标底,而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代理很少,因此对工程建设的业主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2)招标代理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本应是一种民间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即不隶属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也不受控于委托方,而是独立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委托方之外的第三者,依据有关法规,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为客户提供服务。独立性是其应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均属于半官方性质,主要是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展开工作,有的甚至已成为这些部门的附属物,没有开展业务的自主权。独立性与客观、公正性是相联系的,没有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就得不到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工程业主也就不愿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发布:2007-03-04 10: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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