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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罚款为工程造价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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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相关人士介绍,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中明确表示了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内容。   据相关人士介绍,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中明确表示了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且还将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同时还将可能处建设
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下面简称为《指导意见》)是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将“违法建设行为”定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指导意见》中还明确指出: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指导意见》明确了两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一种,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二种,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另外,我们还了解到,《指导意见》中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处理方法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发布:2007-11-10 15: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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