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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种合并报表理念的比较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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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际公认的会计三大难题之一,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与实务方法的探讨,历来是中外会计界瞩目的一个焦点问题。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5年颁布《合并财务报表——政策与程序》征求意见稿拟以主体观念取代母公司观念之后,其他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纷纷对合并报表的编制理念进行反思。我国关于合并报表的规定也面临着修订和完善。基于此,本文拟对合并报表的三种理念——所有者观、主体观、母公司观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合并报表的理论选择进行探讨。

  一、三种合并报表理念的内涵与比较

  (一)三种理念的内涵不同所有者观强调终极财产权,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母公司股东提供母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净收益的会计信息。据此,所有者观主张采用比例合并法而不是完全合并法。

  主体观强调的是法人财产权,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母公司有权支配子公司全部(而不仅是部分拥有)的资产。主体观认为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和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净资产、净收益的信息,因此,主张采用完全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

  母公司观强调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股东的需要。因此,这种理论一方面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主张采用完全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的需要,对完全合并法进行了修正。

  (二)三种理念的理论渊源不同所有者观的理论渊源。所有者观亦称业主观,是业主理论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具体运用。业主理论的基本立论是: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一个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整体。业主理论认为,会计主体充其量只是其终极所有者财富的存在形式或载体,会计主体就是所有者的化身,会计主体的资产是终极所有者财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会计主体的负债是终极所有者的负财富,会计主体的资产与负债之差代表终极所有者投放在这一会计主体的净权益。

  主体观的理论渊源。主体观源自主体理论。主体理论的基本立论是: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相互分离、独立存在的个体。主体理论认为,一个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以及形成这些会计要素的交易、事项或情况都独立于终极所有者,它们是会计主体所固有的,不应将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的法律和经济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体理论,资产是会计主体自身收取一定商品、劳务或其他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负债是会计主体自身的偿债义务,而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所有者权益是会计主体对其终极所有者的义务。

  母公司观的理论渊源。严格的说,母公司观并没有独立的、逻辑一致的理论基础,而仅仅是所有者观和主体观的折衷。母公司观的理论渊源既有业主理论的成分,也有主体理论的色彩。

  (三)三种理念下有关项目的会计处理不同这里所指的有关项目主要是:子公司资产、负债升值(或贬值),子公司净资产的计价,合并商誉,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合并,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及未实现损益以及对少数股权的列示。三种理念对以上项目的会计处理可通过下表看出:

  举例说明:A公司收购B公司80%的股权,支付现金200000元,购买日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00元,公允市价为180000元。合并报表中有关项目的数据(按购买法计算)。

  计算步骤和依据:

  (1)B公司净资产升值:按照所有者观,在合并报表中对公司的净资产增值额只确认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即24000=(180000-150000)×80%;

  而在主体观中,由于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故在合并报表中,子公司的净资产增值额被全部确认,即30000=180000-150000;

  母公司观在这点同所有者观。

  (2)合并商誉:所有者观认为合并商誉形成仅与母公司观有关,故合并商誉=购买价格-子公司净资产公允市价×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即56000=200000-180000×80%;

  相反,主体观认为合并商誉形成仅与母公司有关,故合并商誉=购买子公司全部股权的价格—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市价,即200000/80%-180000=70000;母公司观同所有者观。

  (3)少数股权:按照所有者观,少数股权不存在;主体观,少数股权是合并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其金额等于少数股权比例×(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市价+合并商誉)。本例中,少数股权为:50000=20%×(180000+70000);按照母公司观,在合并报表中,少数股权不仅作为一单独项目被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而且也不考虑子公司净资产对其影响,按子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来计算,即:30000=150000×20%。

  二、对三种合并报表理念的评价

  (一)所有者观由于所有者观强调终极财产权,采用比例合并法人为地将子公司的净资产分为属于和不属于母公司的两部分,分别作合并与不合并的处理,这种作法固然稳健,但显然违背了控制的实质,从法人财产关系来看,是没有实际经济意义的。因为从控制关系看,母公司所控制的并可以运用的是子公司整个企业的资产,这与会计理论的会计主体假设也是相符合的。目前,除了对共同控制实体的联营企业报表合并还采用比例合并法外,对于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的报表合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种理论和方法。

  (二)主体观克服了所有者观的缺陷。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关系重视法人财产权看,合并报表反映了整个企业集团所控制的资源情况,因此主体观比所有者观更加合理。此外,子公司的净资产和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是以单一属性(公允值)进行合并的,也克服了母公司观采用双重计价标准的局限。但主体观也有缺陷:

  (1)主体观的最大缺陷在于其对商誉的计算原理存在瑕疵。

  根据主体观的合并理念,商誉的计算原理如下:商誉=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子公司的整体价值=母公司支付的收购价/母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可见,按照上述原理计算的商誉具有推定性质,缺乏可验证性。在主体观下,子公司的整体价值是通过母公司所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格除以母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推定的。这种推定实质上假设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愿意与控股股东支付同样的价格来购买其相应的股权。但实际情况是,只有多数股东(即母公司)才真正愿意按高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子公司的股权。少数股东并没有掌握控制权,它当然不愿意支付与控股股东一样的价格来购买子公司的股权。正因为这一推定过程所隐含的假设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按主体观计算出的商誉,其合理性一直为会计学术界所质疑。

  (2)主体观认为,合并会计报表不是为母公司的股东编制,而是为合并主体的所有利益当事人(包括构成合并主体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编制的。少数股东只持有子公司小比例的股权,并没有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它既无法控制子公司的资产的运用,也无权享受子公司之外的合并主体成员公司的权益,因而,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少数股东是毫无意义的。

  (三)母公司观母公司观可以看作是所有者观和主体观的折衷和修正,它继承所有者观和主体观各自的优点,克服了这两种极端的合并观念固有的局限性,因而在实务中广为采用。但母公司观也有缺陷:

  (1)主张合并报表是为母公司股东服务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因为需要合并报表信息的不仅是母公司股东,还有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及有关利益者;

  (2)在合并报表时采用双重计价标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在理论上没有充足的说服力;

  (3)将少数股东权益置于负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少数股东权益列入费用项目的做法不仅费解,而且打破了现有报表的格式,与个体会计报表所定义的会计要素也不一致,在利用合并报表计算有关财务指标时会带来困惑。

  三、我国合并报表理念的选择如前所述,目前可供选择的合并会计报表理念主要包括所有者观、主体观和母公司观。

  从整体来看,我国当前的合并报表理念更为侧重的是母公司观和所有者观。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在选择合并报表理念时,应以主体观为主。主要理由如下:

  1、从国际上看,主体观成为主流理念将是大势所趋,近年来,美国(FASB)的立场能够说明问题。

  2、从我国现实来看,根据母公司观所编制的合并报表,是从母公司观的角度和视野加以反映的,与从整个企业的角度和视野反映相比是一种扭曲。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特点,又决定了这种扭曲的加剧,从而有损于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因此,采用主体观有利于抑制这种会计信息失真。

  3、从我国信息需求的角度来看,对合并会计报表产生信息需求的,绝不仅仅是母公司的股东,合并会计报表对企业集团债权人的决策也是相关的。所有信息使用者希望提供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会计信息,根据母公司观编制的合并报表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要。

  4、从母公司观本身来看,它是对所有者观和主体观的折衷和修正,它本身缺乏理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不好理解和解释。主体观没有这种缺陷。

  5、从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性质认定看,主体观的立场与我国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吻合。在主体观下,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对合并主体而言,少数股东权益并不是一项义务,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样的,少数股东损益也不是一项费用,而是对合并主体实现的合并利润的一项分配。相比之下,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性质的认定与我国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不相容的。

  6、从计价基础上看,主体观可克服其他合并观念对子公司的净资产及相关资产和负债采用双重计价标准的缺陷。

  7、从集团内公司间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消看,主体观要求100%抵消,而不是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消,有助于抑制企业利用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

  8、从实际操作来看,除了股权投资差额的计算,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报表列示的位置是采用母公司观外,其他均采用的是主体观。因此,调整方法不存在很大的障碍。

发布:2007-04-14 15: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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