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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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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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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09 13:5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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