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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民法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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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1.注意:《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1)直接支配;(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二)著作权

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①文字;

②美术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图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①使用权;

②许可使用权;

③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1)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注意: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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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09 14: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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