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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概念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讼诉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两者关系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4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第一审程序
1.起诉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l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开庭审理
(1)维持原判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上诉的判决: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4条)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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