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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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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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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1 09: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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