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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复习资料—违反《公路法》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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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

  (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2.法律责任

  对于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公路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他管理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修复路产损失。

  对于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的行为,应向有关公路管理机关缴纳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交通安全的,还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

  (1)违法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2)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3)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临时设施。

  (4)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行为:

  (1)擅自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2)擅自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没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2.法律责任

  对于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如果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状态,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路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限期移出、恢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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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5 10: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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