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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重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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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62、撤销权消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6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64、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65、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

  166、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16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的: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1个月内);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16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169、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70、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7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72、合同转让:依法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

  17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74、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17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176、债权债务转让方式:合同转让;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177、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78、合同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其他情形。

  179、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80、法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1、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8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84、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85、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186、保证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187、不能做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88、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89、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90、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91、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92、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193、质押担保的当事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94、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95、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96、可质押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197、留置: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

  198、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99、留置权的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200、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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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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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0: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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