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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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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为取得安全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形式责任;接受转让的依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规定处罚。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中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再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举报后,不及时处理;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财物。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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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5: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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