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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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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可作为抵押物的:(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清偿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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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6: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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