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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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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1、合议仲裁庭2、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3 名仲裁员或者1 名仲裁员组成。

  (二)仲裁员的回避政策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三)开庭和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四)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录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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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6: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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