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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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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据图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者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既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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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6: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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