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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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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责任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1、施工单位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及你赶紧责任;2、由于设计问题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期验收同意,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 个月、12 个月或24 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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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6: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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