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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本节主要介绍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民事诉讼法》第109条1款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形式是以书面为原则的。但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做的各种准备工作。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在法定情况下,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也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开庭
即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开庭并公布法庭组成人员。
2.法庭调查阶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这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由举证、质证、认证组成。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判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其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又没达成协议的,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合议庭评议完毕后应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须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叫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一)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也应在上诉期内补交上诉状。
2.上诉的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到第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前,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或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而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这种行为,称为上诉的撤回。撤回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上诉的审理
1.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者除外。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
2.审理方式
1.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如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发生如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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