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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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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

  (二)仲裁员的产生

  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

  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重点解析:

  1.仲裁庭的组成是考试经常涉及的知识点,必须掌握。

  2.对于何种情形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能够理解就行了。

  2Z20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裁决作出后,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四)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重点解析:

  对于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需要很好掌握,因为这是“一裁终局”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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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4: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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