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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三)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救济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3)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例: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撤销权消灭。(09真)
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B.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D.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E.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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