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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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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民检察院抗诉

  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执行

  (三)再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委托执行

  (二)执行异议

  (三)执行和解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注意新两条内容。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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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7 09: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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